中国政府目前正在成为国内商品市场上的最大用户。按照在亚太经合组织(APEC)的承诺,我国到2020年将完全开放政府采购市场。事实上随着加入WTO,政府采购市场开放的时间可能会大大提前。全国人大常委会已决定,《政府采购法》力争于2002年出台。迄今,全国有30多个地方政府建立了政府采购专门机构,20多个地区颁布了政府采购地方性法规。今后随着政府采购制度的完善,所有预算内外采购项目都将纳入规范的政府采购系列,其采购量肯定会达到惊人的地步。 尽管实施政府采购是一项很大的进步,但其本身并不必然意味着政府行为的清廉。财政部1999年4月颁布的《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第四十二条明确规定,“政府采购应当接受审计、监察等部门以及社会的监督。”
政府采购审计是指审计机关对国家各级机关和实行预算管理的政党、组织、社会团体、事业单位等使用财政性资金获取货物、工程和服务行为的审计监督。政府采购审计的实施,秉承真实性、合法性准绳,通过对政府采购的经济性绩效审计,对各机关财政资金支出、固定资产投资计划成本、进度与效益性作出综合性评估。
政府采购的实施者一船是政府机构,其采购用款根本上是社会公众所有,因此采购者必须向公众(尤其是纳税入)负责,接受公众监督。我国《宪法》和《审计法》赋予了国家审计机关的独立经济监督权,主要职责之一就是对政府财政收支进行审计监督,政府采购行为是政府财政财务收支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理应接受审计部门的监督。 主体与客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及其实施条例,政府采购支出作为一种财政支出,政府采购审计的主体应当是国家审计机关,审计的客体主要是财政部门和政府集中采购机关的采购活动,并可以拓延到整个政府采购体系。” 政府采购体系由主管机(财政部门)、采购机关、供应商和中介组织等各方组成。
政府采购审计对采购体系有关各方的审计重点有所不同:第一,主管机关不直接参与具体的采购活动,其职责主要是制定采购政策、编制年度采购预算,所以对财政部门进行审计的重点在于对其制定的采购政策以及编制年度政府采购预算的合理性进行审计;第二,采购机关是采购事务的实施部门,对其采购活动的审计是政府采购审计最主要的内容,其中对于集中采购机关的日常活动以及重要采购事项都应纳入审计范围,对于非集中采购机关小额或非通用商品采购事宜可结合日常的财务收支审进行。此外,供应商和中介进行的与政府采购有关的业务活动也属于审计范围。 方式及对应审计重点 政府采购的方式主要有招标、谈判以及招标与谈判相结合三种。采购方式和管理形式不同,采购成本和效果也就不一样。因此,审计监督的重点和环节也不应该完全相同。在公开招标方式下,透明度比较高,产生问题的概率相对比较小,审计机关没入监督的力量就可以相对少一些;而在有限招标方式下,采购单位自行决定中标人等舞弊的可能性加工,审计监督的力度也加强;在单一招标方式下,投标人只有一个,审计机关应将此作为监督的重点。以公开招标为例,应审计重点包含:公开招标的程序是否符合规定,招标通告是否在政府采购管理机关指定的报刊或信息网络上发布,招标文件的内容是否完整,是否有标明特定的供应商以及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内容,开标是否在公证机关的监督下进行,评标是否符合法定程序,评标委员会大多数成员是否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而且不能是和招标有利害关系的人员,招投标合同是否报政府采购管理机关备案,是否对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做了实质性修改,等。
审计的内容 应该包括以下几方面的内容:与财政政策是否一致;与政府产业政策是否相互配合,即是否优先购买国内产品、鼓励技术创新、有效保护国内采购市场等;与社会经济发展是否协调,即考虑其在促进就业、保护环境、扶持中小企业和少数民族地区发展等方面的效益。 具体说来,(1)采购预算审计。包括预算编制是否遵循法定程序,是否进行调查研究、充分论证、科学预测和可行性分析;采购范围、规模、数量、品种、金额是否合理;有无盲目采购;重复采购;数字计算与预算执行结果是否真实,执行过程中是否增加支出、突破预算;预算结余是否用于规定用途等。(2)采购程序的审计。包括政府采购计划是否向社会公布;采购活动是否按计划进行;采购方式的选择是否合理;是否符合规定的要求。其中特别要重视对招投标活动进行审计,防;止:暗箱”操作等舞弊行为发生。审计:时应注意投标者是否相互约定治高或压低投标报价,招标者是否存在预先内定中标者或:向投标者泄露标底等违规行为。此外还要审计财政部门是否按照先验收后结算的规定,通过专门账户将采购资金直接拨付给供应商。(3)采购管理的审计。包括财政部门对采购的管理是否从资金分配延伸到使用环节,是否对行政事业单位现有财产进行清查登记,是否加强对新增固定资产的管理。对于行政事业单位等商品或劳务用户,需审计其收到由采购中心分配来的物资后是否适用,不适用是否及时向采购中心申请调剂,是否及时正确建账登账,是否自行处置、调剂、变卖或报废等。(4)采购效益的审计。包括经济性审计,即是否实现贷币价值最大化,财产物资利用是否充分、有效;效率性审计,即口必要的财产物资保障及办公设施的改善是否提高了工作效率;效果性审计,即政府采购制度的实施是否切实加强了财政支出管理,实际支出是否比预算支出明显下降,以及是否促进了政府政策目标的实现和宏观效益的发挥。 对供应商的审计 通常理解的政府采购,是政府对商品成品的采购。其实政府采购所涉及的内容既有有形的又有天形的.既有物品、工程.还有服务和技术,非常庞杂。
国际上通行的做法是按其性质将采购内容分为三大类:货物、工程、服务。 由于政府采购在我国还是新生的事物,因此,我们谈到对政府采购的监督审计,往往把重点放在过程的公开、公正、公平、廉洁,而忽视了对供应商生产过程的监督。政府采购不仅仅只是一个购买过程,我们要监督合同如何签订,也要关注合同签订以后,供应商的所为。作为购买者,政府要关心所买产品的质量,从而有必要关注供应商的生产过程及内部控制。也就是说,政府采购在合同签订后,还远远没有结束,或者说,这只是完成了一步。那么,对政府采购的审计也远远不能在这里结束。在这方面,西方国家的军品采办可资参鉴。 “军品采办”一词被赋予特殊的意义,不仅是指市场上政府或由军方代表政府对军品的采购行为,而且包括了对军品采购前的科研过程(研究、发展、试验、鉴定)和采购后的保障过程(部署、使用、维修、技术改进与处理)。因此,军品的“采办”(acquisition)不同于一般的政府采购行为,也不应称为军品“采购”(procurement),而是一个包含对军品的全系统全寿命的管理过程。
西方国家军品采办的过程大致是这样的:依据军事需求确定的国防预算(包括武器项目计划预算)经国会或总统批准后,由国防部或国防部下属的专门机构依据制定的规划、计划和经费预算方案统一领导武器装备的采办工作,军方通过竞争性招标,由企业进行先期的预研与设计,进行技术与经济上的可行性方案论证,最后谈判选择承包商,签订合同。具体的研制、试验与生产由承包厂商组织实施,但军方始终参与合同的实施过程:进行全程性监督和阶段性审计。双方按合同进行产品鉴定、交货后,采办过程并末终结,还延伸到对武器装备的具体部署、使用、维修与技术改造等提供服务的过程。西方国家为解决长期以来军品采办中存在的官商勾结、企业寻租造成的武器生产成本高昂、质量效能差,以及武器发展缺乏长远规划、技术创新能力差等问题,发展完善了将计划引导与市场竞争有机结合起来的军品采办机制,将计划指标分解,以合同形式引入市场竞争机制的军品采办合同制,等等;同时在采办实践过程中还发明了一系列新的管理方法与监督手段,如军方与厂商共同参与的成本评估与控制法,对采办合同实施的分阶段管理与监督等。这些方法既提高了武器的质量效能成本比,又降低了产品的市场风险和研制风险,更重要的是这些方法同样适应于政府采办,对国民经济管理具有借鉴意义,有的方法已经在民用经济中得到广泛应用。对我国的借鉴意义,就是对政府采购的宙计要延伸到对供应商的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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